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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152天前 | 26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完善节能减排控制制度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抓住碳达峰关键期、窗口期,落实能效优先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普遍性要求和差别化管理相结合、政府调控和市场导向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全国一盘棋统筹谋划调控等工作原则,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科学分解各市(地)“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并分别设置年度目标。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经济增速超过预期目标的地区可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落实好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能源消费总量调整及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免予考核等政策。(省发改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能耗双控管理。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加强工作指导。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产出效率高的产业、项目、产品倾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结合全省实际探索建立用能预算管理体系,适时编制实施方案,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称“两高”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置换、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等要求,对在建、拟建、建成的“两高”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工作清单,明确处置意见,实施动态监管,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要落实能耗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对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项目加强工作指导。严肃财经纪律,落实“两高”项目融资政策。(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黑龙江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形成有效减排能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强总量减排考核核算,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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