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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152天前 | 26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稳妥完善市场化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动用能权有偿使用,适时参与用能权交易,加强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协调,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及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地区流动和集聚。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绿色设计产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绿色产品标准制定。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发挥碳汇资源战略价值,开展创新实践试点,统筹抓好碳汇项目谋划开发,防止资源碎片化、变相垄断。加强龙粤、深哈跨省合作交流,对标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我省更多的碳汇项目特别是林草碳汇项目上市交易。(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电力、钢铁等行业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优化监测网站布局,补齐监测网络短板,推动不同部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实现传统监测向现代监测转变。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准、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推进专业力量建设。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业务水平。落实国家节能环保领域新职业标准,引导新职业规范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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