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22〕4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政府令〔2006〕174号)、《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5〕1359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节能工作实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和本市能耗双控决策部署,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稳步推进各项监察任务落实,推动全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能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约谈提醒、差别电价等手段,提升节能监察约束力。
(二)坚持优化监管。充分利用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监察,提升监察效能。在用能高峰期适时开展专项监察行动,强化数据中心、商超等重点领域节能监察。
(三)坚持深化服务。深化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加强普法宣传和监察培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用能单位依法合理用能,助推用能单位节能降耗。
三、工作内容
(一)市级节能监察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市节能监察大队负责通过“互联网+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下工作,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综合监察。
监察对象:2022年市级重点用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