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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北京市2022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151天前 | 13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是否低于限额标准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是否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是否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等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至四批)》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单位,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监察。 

监察内容:对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实施差别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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