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等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情况的,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区级节能监察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202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发改〔2022〕259号)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等实施节能监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区级节能监察,查处节能违法违规案件,负责相关用能单位的宣传培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审核工作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工作。2022年4月底前向市节能监察大队报送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含名单),2022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
(二)被监察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按要求报送节能监察相关材料。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