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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 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1151天前 | 16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落实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在国家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后,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施阶梯电价。加价电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发挥要素资源保障。产能退出腾退的能耗指标留在所在州、市,支持当地企业转型发展和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予以合理信贷支持。对未按照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有关贷款。(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平台公布。(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举报渠道。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淘汰落后产能省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热线,及时核查和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各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设立统一的淘汰落后产能举报平台,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流程,集中受理举报。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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