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中国电力工程技术协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724天前 | 11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纳规附加支持性文件】干旱缺水地区的申请纳规项目,应加强项目水源可行性论证研究,并提供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利用已建水库或其他单位新建水库的申请纳规项目,应提供水库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工作规划】对于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配套抽水蓄能开发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等结合基地规划,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调查、初步论证项目可行性等,按程序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建立规划项目退出机制】国家能源局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重点实施项目实行动态平衡,保持项目合理规模,确保纳规项目质量。对于已列入重点实施项目、但实施过程中无法按规划时序实施的项目,及时调出规划。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提出重点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和核准建设安排、保障措施等,并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明确项目投资主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以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为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配套的抽水蓄能项目,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基地开发主体作为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强制产业配套等。

  第二十条 【制定前期工作方案】对于中长期发展规划内近期实施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各阶段工作深度要求及时限,衔接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项目用地及选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前期工作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杜绝人为压缩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展投资咨询评估】抽水蓄能项目原则上先评估、后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实力和工作经验的工程咨询单位独立开展项目投资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从严控制成本和造价,充分论证与电价承受能力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 【严格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核准时应明确项目为电力系统服务或为特定电源服务,并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为其他省(区、市)服务的项目,应与相关省份及电网企业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不得以委托、下放等方式将项目核准权限交由省级以下核准机关。

电力市场交易工程师
报考条件
报名流程
执业证书
报名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