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开展需求论证研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本地区抽水蓄能发展需求论证,预测5年期不同规划水平年负荷水平和特性、电源结构、电网网架结构等,统筹各类调节资源,综合考虑规划水平年电力保供、新能源合理利用率、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本地区抽水蓄能发展需求规模建议。
第八条 【复核需求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全国分区域分省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研究论证,对各省(区、市)抽水蓄能需求规模建议进行协调复核,做好与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的衔接。经复核的需求规模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修订)及项目纳规的基础。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制定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布局、建设时序、保障措施等,指导抽水蓄能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各5年规划期重点实施项目,是各省(区、市)抽水蓄能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提出纳规项目布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站点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经国家能源局确认的需求规模,统筹规模和布局,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本地区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布局的建议,以及每5年项目安排清单和近5年项目逐年安排清单。
第十一条 【布局优化和衔接平衡】国家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全国分区域抽水蓄能布局优化,衔接平衡各区域、各省(区、市)项目布局,统筹为电力系统服务和为特定电源服务,统筹产业链平衡等,明确各5年规划期全国分区域分省重点实施项目布局。
第十二条 【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每5年进行滚动修订。在满足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发展目标、任务和项目布局等进行调整。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发展需求、开展项目优选、提出项目调整建议。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布局调整。
第十三条 【明确纳规项目要求】纳规项目按照《申请纳入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技术要求(暂行)》规定,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深度,并提出初步技术方案。对于与水利工程结合建设的项目,应制定投资分摊和运营成本分摊方案。对于项目装机规模发生变化、且不涉及机组台数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底前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四条 【规范项目纳规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纳规应编制专题报告,提出纳规项目可行性,并附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主管部门,以及区域和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意见。国家能源局组织评估,征求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电网企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或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意见后纳入规划。